妻子打赏男主播700万,丈夫打赏女主播1600万都难追回!直播打赏是赠予还是消费?来看看直播打赏的6个案例!
近些年来,进入到全民直播的时代,直播的实时互动也吸引很多用户喜欢,而直播中除了卖东西,也就是直播带货(直播电商),还有直播打赏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和道德层面的争议一直不断。尤其近年来很多关于直播打赏的案例,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这篇文章我们分享几个直播打赏能否要回的案例。

在法律上,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尚不明确,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涉及婚外情或违反公序良俗,可以要求返还;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打赏属于消费行为,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法要求返还。
在道德层面,直播打赏行为引发了广泛争议。一方面,主播通过才艺表演和互动为观众提供娱乐,打赏是观众对其服务的认可;但另一方面,高额打赏往往涉及情感诱导和情感消费,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而榜一大哥/大姐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在直播间,榜一大哥/大姐通过高额打赏获得特殊地位,享受主播的特别关注和互动,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消费。
案例1:男子婚内打赏女主播130万被起诉返还23万
男子来某在网上认识女主播童某后,两人互称“老公”“老婆”,童某还以后续会结婚等要求来某打赏,来某在7个月内通过平台向童某的账号打赏价值148万余元的礼物。

来某妻子祝某与他离婚后,起诉要求童某扣除平台抽成后返还74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截至双方离婚当天,来某向女主播童某打赏价值为130.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来某和童某突破主播与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且来某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消费行为,两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童某返还祝某23.7万余元。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福建龙岩市中院本月初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童某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点评:此案法院认定双方突破正常互动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且打赏金额远超正常消费水平。
来某向女主播童某打赏价值为130.6万余元,扣除平台抽成(50%)及税款后,判决主播返还实际收益(47.5万元)的一半(23.7万元)。
此案的关键点:来某和女主播童某婚外不正当关系+诱导打赏。
案例2:妻子打赏男主播700万,丈夫起诉返还被驳回
结婚12年,43岁福建福州女子为22岁的男主播疯狂打榜,通过自己和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户,每月打赏3万多元~100多万元,短短8个月打赏超过700万元。

女子丈夫知情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男主播返还打赏资金及利息。女子丈夫表示,妻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男主播,是被男主播诱导。男主播称,女子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两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
在直播、打赏结束后,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向平台主播支付相应报酬。
男主播并非直接从该女子处取得相关款项,与该女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短视频平台,并非男主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女子丈夫的诉讼请求,6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由女子丈夫负担。该判决已生效。
对此,有律师表示,女子打赏的动机是“追求内心的愉悦”,且无证据表明其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纠葛,打赏仅为娱乐消费,不涉及不当目的。
为喜欢的主播打赏,哪些情况可以返还呢?律师表示,在同类案件中,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

例如,若主播与打赏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维持关系为目的的财产转移,此时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行为无效并支持返还。
此外,打赏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围也可能被判返还。律师提醒,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挥霍”,法院也会支持返还。
小编点评:此案法院认定打赏属网络消费行为,主播未直接收款(合同关系在用户与平台间),且无证据证明婚外情或诱导。驳回丈夫诉求,并承担6万元诉讼费。
此案的关键点:女子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女子和男主播不存在婚外情关系,该女子的8个月打赏700万元属于纯消费行为。
案例3:妻子打赏男主播近百万丈夫追回22万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迷上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

期间,主播孙某以各种话术诱导高某在直播间刷礼物、打赏。据统计,高某前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高达92万余元。
丈夫杨某发现欠款异常后,以妻子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返还收益45万余元。
杨某主张高某向某直播平台充值钱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杨某提交高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主张高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请求法院确认妻子高某对主播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主播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的45万余元款项。
另一方面,主播孙某认可高某刷礼物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天津市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案例4:已婚男与主播恋爱打赏16万妻子诉还
2007年,小徐与小马结为夫妻。2022年10月,小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了主播小朱,经由多次打赏、互相聊天,两人往来日渐频繁。2023年3月,小徐与小朱线下见面并确认所谓的“恋爱关系”。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小徐通过其名下的两个短视频账号先后在平台给小朱豪刷“嘉年华”进行打赏。
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徐某继续打赏小朱16万元。根据平台分成规则,其中50%的打赏款由平台公司取得。

在此期间,小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共计向小朱转账5万余元,小朱也向小徐转账共计1万余元。
然而,纸包不住火,小徐妻子小马最终还是发现了两人的不正当关系。2024年1月,小马向该短视频平台反映投诉。
小马认为,小徐系基于与小朱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进行打赏、转账,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且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作为配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小徐与小朱尚未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时间段内,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
但是,自2023年3月两人线下见面并确认恋爱关系后,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款项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之赠与,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当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小朱向小马返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给付的11余万元。
案例5:丈夫打赏女主播1600万妻子难追回
福建一女子发现丈夫在直播平台打赏女主播2858笔,共花费1600余万夫妻共有财产。
2022年,妻子将丈夫与受打赏主播二人一同告上法庭,三场官司全败诉。

离婚后,丈夫今年春节仅给儿子1500元压岁钱,妻子认为还不如主播半个花海礼物(价值约3000元)。
妻子的两位代理律师认为支持返还的可能性不高,因为对于直播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尚无定论。
案例6:男子将儿子60万死亡赔偿金打赏女主播,最终退回15万
安徽桐城一男子黄某瞒着妻子,将儿子60万死亡赔偿金打赏女主播熊某,其妻子发现后向熊某讨要打赏金,双方发生纠纷。

女主播熊某称,自己和黄某仅是主播与粉丝的关系,在直播间里只是正常的直播互动,从未有过越界行为,也未通过私下承诺、情感欺骗诱导打赏。
随着此事在网络持续发酵,6月10日,在当地各级部门介入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熊某出于人道主义,退还给黄某15万元,黄某出具了收条。

该女主播实际到手的,远低于打赏金额60万,平台通常抽成30%-50%,若按40%计算,主播实际收入约36万,退15万已接近一半,说明她的让步并非心虚,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妥协。
直播间送礼物不是赠与,而是消费。成年人自愿打赏,无欺诈、胁迫,不得随意撤销,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写在最后
这些案件案情其实都差不多,因为直播平台的机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谁打赏都只能根据直播平台的规则来执行。
既然案情一样,那各地法院判得不一样,谁对谁错?所有法院判决得的不能说错。现在法院判决的共性就是判决平台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平台不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平台获得收益分成的事实基础就是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换言之,没有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平台也不可能产生收益分成。
既然主播的行为是法律所否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依附于主播该行为而产生的平台分成,当然同属不当得利。
但是,主播和打赏者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双方都是通过平台来链接的,而打赏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就是正常的消费行为。
这就像你买菜一样,你对象不能说你买得菜他没吃就非得问菜贩要钱,这个是不行的。打赏者和主播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平台无过错所以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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